最近,有用户问:混合用水应当怎样收费?回答这个问题,需从五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用水价格的组成。现行用水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供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这两部分价费相加称为“到户价格”,统一收取,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二、用水按类别收费。根据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6]16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到户价格第一级为1.90元/立方米,第二级为2.45元/立方米,第三级为3.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为2.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为2.4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为3.1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为5.60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水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26条规定:“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第32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用水户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节水监管机构予以处罚。
四、混合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价能交【2001】339号文第27条规定:“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武汉市物价局在武价商字 【1999】101号文中对混合用水价格作出明确规定:“用水户有多种用水情况,要分表分类计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分表计量,水价从高掌握。”例如,有一用水户的水表,既有生活用水,又有经营服务用水,还有特种行业用水,那么按混合用水从高适用水价的规定,其水价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
混合用水户申请办理计量分表请到武汉市水务集团报装办公室(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电话:83874100)。
五、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按时缴费。《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18条规定:“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辖区自来水营业部门电话可向供水热线(96510)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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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混合用水有明确规定。
1、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2、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3、 武汉市物价局印发的《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排水费标准及开征水资源费等问题的通知》(武价商字【1999】101号)对混合用水价格作出明确规定:确定五类水价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户有多种用水情况,要分表分类计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分表计量,水价从高掌握。”
4、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2月20日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5、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31日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用水户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