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提出:“供水企业因推行抄表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
3.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文)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大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力度,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允许计入水价,充分利用水价机制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门2002年4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中,可实行成熟一批,改革一批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实行。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信、电力、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实行强制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其价格。
6.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根据城市建设和供水需求情况,按供水成本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
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26日发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8号)明确提出: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加快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设区的市,要在2007年底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8年底前实行。
8.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价能交[2001]339号文)
第八条规定:“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尽量减少水损,降低管网漏失率。在价格制定和调整中,水损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 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企业,水损率按16%确定。
(二) 日供水50万吨以下的(含50万吨)企业,水损率按18%。”
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定为净资产利润率6%~12%。(1)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8%。(2)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净资产利润率从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