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0.40元调整为每吨0.80元,新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随城市供水价格抄见水量执行。
一、调整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有四座污水处理厂, 日污水处理能力53万吨,污水处理率为21.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规定:“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我市要达到国家的要求,需要新建7座污水处理厂,投入建设资金将超过30亿元,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利用外资和国内银行贷款及企业融资,并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逐步偿还。因此,必须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来解决污水处理运营和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的意义
这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补偿污水处理成本,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三、调整的原则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污水处理费定价要补偿成本、合理回报、实现保本微利”。此次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调整、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逐步到位的原则,既考虑以污水处理成本为基础,符合国家价格政策以及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考虑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的稳定。
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了严格审核
2003年1月,市水务集团公司向市物价局提出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请。市物价局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调价程序,依法对市水务集团公司的调价申请进行了审核。由于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未列入国家和省价格听证会目录,按照省物价局的意见,不开听证会。但为了使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加调价的透明度,此前,市物价部门就拟调价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有关专业委员会作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了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工会、妇联代表、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会后,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调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调价方案经市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省物价局审批,省局于2003年6月10日批复同意适当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鄂价能交函[2003]75号)。
五、新标准出台后采取的措施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此,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各尽其责,共同把工作做细致、做到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争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理解,把好事办好,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一)落实好对特困家庭的补助措施,使特困家庭不因这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增加用水费用支出。这次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后,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对原每户每月补助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补助2元。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公司与市民政局商定办理。
(二)加强污水处理企业内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产业化运作,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降低成本和费用,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及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