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6]16号文;
执行时间:2006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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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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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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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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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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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阶
梯
式
计
量
水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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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计算方式 (对象: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4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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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计算方式 (对象:家庭户籍人口5人及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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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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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月用水量中25立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水量; |
月人均用水量中6.25立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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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0.80 |
1.90 |
| 第
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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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月用水量中25立方米(不含本数〕至33立方米(含本数)的水量 ; |
月人均用水量中6.25立方米(不含本数)至8.25立方米(含本数)的水量;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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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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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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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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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月用水量中超过33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量。 |
月人均用水量中超过8.25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量。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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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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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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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用水 |
1.50 |
0.80 |
2.30 |
| 工业用水 |
1.65 |
0.80 |
2.45 |
| 经营服务用水 |
2.35 |
0.80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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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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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0.80 |
5.60 |
相关链接:
混合用水价格
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商字[1999]101号文件规定:确定五类水价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户有多种用水情况,要分表分类计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分表计量,水价从高掌握。
供用水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价能交[2001]339号文件
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居民生活用水类别。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暂停用水。
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计价格[1998]1810号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四、《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
五、《关于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通告》(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武汉市消防栓管理规定》,为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促进城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现就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非火灾火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
二、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用水,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取水点取水,实行装表计量,取水点的确定由城市供水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予以设置;对目前暂未确定取水点,需要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临时取水的,应事先到消火栓产权所属的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造成城市公共消火栓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受损设施恢复所需费用及水量损失;对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设施的,依据《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