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日照市自来水公司原水费进项税额抵扣报告得到该市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复。据测算,原水费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后,每年可减少公司税负20万余元。这是日照水司积极争引财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降低成本支出取得的一项成果。
我国税制改革以后,国家考虑城市供水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原水)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供水企业税负较高的情况,规定对城市供水行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了改革改制,或划分核算单位实行水厂独立核算,从而变以前的产品领用关系为购销关系,因而有了进项税额。针对这种情况,日照市自来水公司借鉴济南、苏州等改制或改革核算关系的供水企业的做法,组织计划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融会贯通,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向国税部门提出了原水费进项税额抵扣申请,争取抵扣税款降低税率。
日照市自来水公司还根据市政公用工程占地点多、面广、量大,房产附属设施多、价值较高等行业特点,通过加强土地使用税、房产使用税的税源税基管理,对照相关税种的政策减免界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多方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