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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价费字[1992]23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城乡建设厅、各地、市、州、县(市)、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与省制止“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另文下达。

    三、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旧房白蚁治理收费可由双方协商。

    四、贷款修建的城市桥梁、隧道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但必须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州政府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并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方可执行。

    五、城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城市规划设计费属经营性收费,按省物价局、城建厅鄂价费字[1992]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环境卫生收费问题:其中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环境卫生费,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向城镇企事业单位收取环境卫生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备案。

    七、城建系统干部、职工短期培训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2]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下达的人事系统有关项目、标准执行。

    八、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待研究后另文下达。

    九、全省城建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十、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表:

湖北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供水设施增容费 / / /
1 武汉市 400元 /
2 其他省辖市 350元 /
3 县级市 250元 /
4 县城关 200元 含建制镇
环收费 / / /
1 城市居民卫生费 / / 向城市居民收取
武汉市 每月每户 2元 /
其他省辖市 每月每户 1-1.5元

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县级市、县城关 每月每户 0.5-1元 含建制镇、其余同上
2 单位环境卫生费 / /

收费办法、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贷款修建的城市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 /

报省政府批准,待建成后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

1 房屋产权登记费 房屋评定总价 1‰ 包括审核、登记、发证
2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房屋评定总价 0.2‰ 包括房屋状况、变化、产权变更等办理手续
3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按权利价值 0.5‰ /
房屋测丈费 每平方米 0.02元 建筑面积
房屋交易价格超标费 / / /
1 超过评估价格一倍以下 超过评估价格部分 8% 由卖方负担
2 超过评估价格一倍以上 超过评估价格部分 20%-30% 由卖方负担,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房产纠纷促裁费 / / 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裁结束后,由责任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房屋所有权案件受理费 / / /
争议价值在一万以下的(含一万元) 50元 /
争议价值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5% /
争议价值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1% /
争议价值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 /
争议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3% /
2 房屋租赁案件受理费 / /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07-3-15 1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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